6.2 与“处方式”规范的兼容关系


    如果“处方式”规范的条文能够体现明确的强制性目标和功能要求,则可辅助用于确定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中的消防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如不能体现,则应单独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
    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也可采用从“处方式”规范条文引申出的性能判据,但应清楚完整地说明引申依据。在此情况下,采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达到的消防安全水平应至少不低于“处方式”规范能够达到的水平。

目录导航